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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政策

青岛工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日期:2024-06-05     作者:     编辑:招生就业处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工学院 学校代码:1399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青岛工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

第十条 青岛工学院党委、纪委和监事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备案的专业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充分考虑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四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艺体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一)普通类录取原则

1.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2.对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按该省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

(二)春季高考录取原则

春季高考招生专业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相同,技能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技能考试成绩再相同,依次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排序,录取成绩高者。

(三)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1.考生报考我校必须参加全省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

2.学校从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五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经有关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签发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至被录取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渠道、学校官方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九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采取入学测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入学校的新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颁发证书: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要求的毕业生可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工学院;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授予青岛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工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2.邮政编码:266300

3.咨询电话:0532-82285000

4.传真号码:0532-82285180

5.电子邮箱:zhaosheng@qit.edu.cn

6.官方网站:http://www.qi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