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青岛工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3〕2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995
第六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工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工学院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事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
(一)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已被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除外)。
第十三条 报考条件与报考资格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3〕26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与计划
(一)我校2024年专升本校荐生招生专业和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二)自荐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普通专升本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并通过相应专业划定的合格线后,参加山东省专升本统一考试且达到我校同专业校荐生录取标准,我校予以录取。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招生主管部门单独增列;
(三)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免试专升本计划由省教育厅招生主管部门足额安排;
(四)建档立卡家庭考生专升本专项计划由省教育厅招生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计划,单独组织录取;
(五)大赛保送生不单独安排招生计划,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3〕26号)有关规定执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我校各专业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一)校荐生依据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和校荐生招生计划,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
(二)自荐生依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达到报考我校相同专业的校荐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的,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
(三)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建档立卡家庭考生、大赛保送生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通过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科学习期间有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报名前未解除处分的;2024年8月31日前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经核查情况属实后取消录取资格。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普通专科毕业证(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退役大学生士兵还应持退役证等材料,按要求到我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在学生报到后3个月内,我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录取考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通过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须将档案转至我校并参加全日制培养。
第二十二条 专升本学生完成本科阶段学习,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由我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标注“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照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书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工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2.邮政编码:266300
3.电话:0532-82285000
4.传真:0532-82285180
5.邮箱:zhaosheng@qit.edu.cn
6.官网:www.qit.edu.cn